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SEO团队 > 正文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23/4/11 10:26:54 浏览:

23-010号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任。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2023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核公司2022年度年报及摘要无误,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核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无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核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误。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2020一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与会监事对公司2022年有关监督结果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列席了本年度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对公司的运作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新交所《上市手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合理,加强了内部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注意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和RSM石林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和所涉及事项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3、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关联交易合同的制定合法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核《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核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核通过《关于对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核同意公司监事2022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核通过公司2022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通过的第一、第九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329证券简称:达仁堂编号:临2023-014号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医药集团下属的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算及中间业务、存款、信贷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优化公司(以下或称“甲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乙方”)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有效期三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中,结算及中间业务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存款业务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高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信贷业务每日本金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50,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高于人民币5,250万元。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实现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

由于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公司名称: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合广场3-2-501、502;3-3-501

法定代表人:幸建华

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解;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关系: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4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0.7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0.7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7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天津金益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0.2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公司提供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和结算平台。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公司作为资金结算平台,有利于公司与医药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实现便捷高效的业务结算,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该项交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以及先决条件

1.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业务的开展依法合规、平等自愿。

2.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基于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合作双方互赢。

3.本协议的先决条件是获得来自于以下的批准或获准(i)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和(ii)甲方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及中间业务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提供收支结算服务,代收代付各类款项等。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收取的费用,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第三方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伍佰万元整)。

2.存款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高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壹拾伍亿元整)。

3.信贷业务,包括且不限于贷款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以及票据贴现业务等。

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并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每日本金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壹拾伍亿元整),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高于人民币5,250万元(伍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前款约定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金额,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计算。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1.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将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定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定价方式确定的基础利率参考市场水平,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汇票承兑、代理服务等中间业务的定价参考市场水平,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优惠的费率,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费率水平。

4.以上费率、利率均指其他金融机构在充分市场化条件下提供的综合费率以及综合利率,不包括政策性贷款利率或政府贴息等特殊费率、利率。

(四)服务原则

1.有关金融服务的具体事项及具体细则通过双方另行签署协议明确。

2.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财务公司在向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SEO团队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