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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

发布日期:2024/8/14 9:31:1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8-13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营造建筑节能领域诚信守法环境,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完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等;

2.建筑用外门窗、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入户门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太阳能光热系列产品等;

4.绿色建筑技术相关产品:透水路面砖(板)、导光管采光系统等;

5.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材料);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材料)。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管理的产品(材料)类型。

第三条市住建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公示管理。

第四条长沙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负责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

3.生产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详见附件)。

第六条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公示基本程序:

1.生产企业向市绿建中心提交公示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表》;

(2)有效期内产品(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2.申请资料齐全的,市绿建中心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由市住建局分批次在门户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

第八条公示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公示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按第七条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产品(材料)及企业基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第十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材料)基本信息及执行标准等。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绿建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应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询公示情况。产品(材料)生产企业应通过长沙市建材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录入应用项目情况,录入信息情况将作为《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填报和核查内容。

第十三条市绿建中心依据长沙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对公示产品(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十四条已列入公示名单的产品(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告单位予以撤销,一年内不予受理公示申请:

1.相应产品(材料)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

2.申请公示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3.因相应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生产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基本条件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0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生产基本条件

一、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

(一)有机板类外墙保温系统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有机保温板生产线、成品板标识设备,主要粉尘污染点应配有自动除尘设备。

3.生产有机保温板的企业应采用蒸汽式养护设施对有机保温板进行陈化处理,蒸汽养护室与室内堆场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室应配备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0-50kN,抗拉测试量程0-5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水泥振动台、导热系数仪等主要检测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依法检定合格。严格进行进场原材料检测控制、过程检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5.有机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配套砂浆可外购,外购砂浆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质量要求),以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外购的砂浆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系统型式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二)无机板类外墙保温系统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无机保温板生产线,并有成品板包装及标识设备,主要粉尘污染点应配有自动除尘设备,其中:

发泡水泥保温板生产线包括搅拌、浇注、养护等,应配有原材料自动计量装置及自动化的搅拌设备。

无机轻集料保温板生产线包括计量、成型、搅拌、养护等,应配有原材料粉料、保温填料和搅拌用水的自动计量装置,自动化搅拌设备和成型设备。

发泡水泥保温板、泡沫玻璃保温板生产线应配有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切割设备,可对成品板进行六面精确切割。

3.生产发泡水泥保温板、无机轻集料保温板的企业应具备养护设施,养护设施和室内堆放场地面积应与产能匹配。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室应配备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0-50kN,抗拉测试量程0-5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水泥振动台、导热系数仪等主要检测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依法检定合格。严格进行进场原材料检测控制、过程检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5.无机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配套砂浆可外购,外购砂浆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为品牌企业,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质量要求),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外购的砂浆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系统型式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6.本条内容主要针对发泡水泥保温板、泡沫玻璃保温板、无机轻集料保温板为主要保温材料的无机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其他无机保温板如有系统标准依据,则可参照执行。

(三)复合板外墙保温系统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有相应的复合板生产线,具备复合、切割、成型、养护、包装等工艺,生产过程基本实现自动控制,其中保温装饰板生产线应具备稳定的饰面层处理生产设备、工艺,包括切割、界面封闭处理、涂层固化、打磨、饰面喷涂、养护、传输、包装覆膜、标识等。

3.配有与产能匹配的过程养护设施和室内堆放场地。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室应配备游标卡尺、水泥砂浆搅拌机、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面砖拉拔测试仪、万能材料试验机、电子天平、光泽度测定仪、色差计、涂层硬度计、涂层附着力检测仪、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0-50kN,抗拉测试量程0-5kN),水泥振动台等主要检测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依法检定合格。严格进行进场原材料检测控制、过程检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5.内保温复合板的保温材料应能自主生产或有相应固定的合作企业,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配套组成材料(砂浆、耐候胶、增强面板)可外购,外购材料应与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质量要求),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系统型式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6.本条内容主要针对外墙内保温复合板、外墙外保温无饰面防火复合板、保温装饰一体板为主的复合板板外墙保温系统,其他类型复合板可参照执行。

(四)自保温墙材类外墙保温系统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自保温墙材生产线,符合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要求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材认定证书。

3.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室应配备相应的产品出厂检验所需设备及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0-50kN,抗拉测试量程0-5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水泥振动台等主要检测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依法检定合格。严格进行进场原材料检测控制、过程检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4.本条内容主要针对混凝土复合保温砌砖(砌块)、陶粒保温砖(砌块)、烧结保温砖(砌块)自保温系统,其他砌体、墙板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如有系统标准依据,则可参照执行。

(五)屋面/楼面保温产品(材料)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屋面/楼面保温材料应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具备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或图集。

3.有完整的保温材料生产线,生产线基本实现自动化生产。

4.板材类保温材料生产应有标识设备,并有与产能匹配的养护室和室内堆放场地。

5.有必备的产品质量检验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严格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六)其他类型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外墙保温系统如不属于以上几类,则应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保温/隔热材料生产线(或施工设备),生产线基本实现自动化生产。

3.有与产能匹配的过程养护设施和室内堆放场地。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室的试验设备能满足原材料进场检测、过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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