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SEO团队 > 正文

天际股份: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三季报数据更新)

发布日期:2023/11/13 13:14:20 浏览:

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为9,398.10万元,占2023年9月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9,占比较小。因此,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七、报告期内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审理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在审理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一)2020年5月,天际股份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1、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3日,因在201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行人生产的天际牌电炖锅(规格:DDG-7A型号;生产日期:190423)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72.5元,并处罚款50,468元。

2、整改情况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发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积极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发行人积极向相关经销单位发送《产品质量召回协调通知单》并将“190423”批次的“DDG-7A”电炖锅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处理。

(2)对“DDG-7A”电炖锅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优化,产品优化后符合最新国家生产标准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发行人对“DDG-7A”电炖锅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使其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具体包括:①在产品原材料来料控制上,发行人严格按来料检验技术规范执行详尽的物料入库检验程序;②在装配制造上,发行人编制了工艺作业指导书并严格遵照执行,确保产品符合各项国家标准。

(3)对其他批次及后续生产的“DDG-7A”电炖锅产品再次进行检测并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合格报告

2019年12月10日,“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发行人“DDG-7A”电炖锅产品再次检测并认定合格。此外,发行人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质量技术监督研究院”等检测机构就其他批次“DDG-7A”电炖锅产品及后续生产的“DDG-7A”电炖锅产品再次进行检测,均检测认定合格。

除上述整改措施外,发行人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于2020年5月21日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项下的相应罚款。

3、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论证分析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发行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发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第一时间通知卖场下架同批次产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发行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最终发行人被处以罚款50,468元,罚款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发行人共生产了该型号电炖锅1,628台,销售了1,175台,产品的销售单价为31元/台,原材料购进价款为20.3元/台,违法所得12,572.5元,货值金额50,6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上述罚款金额较小,并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法规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且罚款金额为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等额货值,处于“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金额下限。

(二)2022年8月,新泰材料受到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处罚

1、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6日,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常海)应急罚〔2022〕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因新泰材料:(1)于2021年9月21日进行一次高空作业审批,作业票编号(0000938),在作业前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且(2)在作业前未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被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在发生上述高空作业违规情况后,新泰材料积极进行了自查与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登高作业管理及相关主体作业资质核查

在发生上述高空作业违规情况后,新泰材料在《高空作业申请表》及《高处安全作业证》中将登高作业人员与非登高作业辅助人员在不同栏目进行登记签署、区分管理,强化了登高作业管理流程。

同时,新泰材料严格审查了登高作业承包商及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并将相关持证人员进行公示,具体包括:①新泰材料选用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作为高空作业承包商,经新泰材料核查其具备化工工程安装的相关业务资质,其作业人员亦具备包括“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内的相关特种作业资质;②新泰材料对登高作业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符合登高作业规范。

(2)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在发生上述高空作业违规情况后,新泰材料根据生产区域的相关作业危害风险制定了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该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3)对违规作业情况进行公示、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在发生上述高空作业违规情况后,新泰材料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及时对相关安全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再教育及培训,强化了作业人员登高作业的各类作业规范。

同时,新泰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亦下发《关于对“9.21高处作业违章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处罚的通知》(常新泰(2022)-罚-1号)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具体包括:①新泰材料根据与相应登高作业承包商之间的安全协议对其违章行为罚款10,000元;②新泰材料扣除上述高空作业违规事件监护人、作业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月度安全奖。新泰材料亦对以上处罚结果进行了公示。

针对以上整改情况,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苏苏常海)应急复查〔2022〕81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新泰材料已在政府要求的期限内对上述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

3、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论证分析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该行政处罚作出时适用的《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档次为“二档”,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意二种规定的”情况。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新泰材料被处以的罚款44,000元系该二档的最低情形。

(2)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

2022年9月15日,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处罚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8月26日,我部门出具“(苏苏常海)应急罚[2022]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就该公司高空作业不合规的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经我部门调查了解,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已经整改完毕。”

综上,新泰材料被处以的罚款44,000元系该二档的最低情形,且根据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苏苏常海)应急复查〔2022〕81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新泰材料已在政府要求的期限内对上述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同时,新泰材料已取得了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处罚的专项合规证明,认定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2023年7月,天际健康受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6日,因天际健康委托中山市鹏宇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厨房机械(果汁杯)(型号:SJ04-A0311W,生产日期:210608)抽检及复检结果不合格,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天际健康出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9,700元,并处罚款90,000元。

2、整改情况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发行人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积极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下市

在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天际健康积极将“SJ04-A0311W”型号厨房机械(果汁杯)全网下架、下市,后续也不再进行生产、销售该产品。

(2)对同批次样品再次进行检测并获得合格报告

天际健康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标准GB4706.1-2005、GB4706.30-2008对“SJ04-A0311W”型号厨房机械(果汁杯)同批次样品再次进行检测,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完成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除上述整改措施外,天际健康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于2023年8月3日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项下的相应罚款。

3、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论证分析

根据

 << 上一页  [11] [12] [13] 

最新SEO团队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