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2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53,601,221.93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63,449,194.64元,相应减少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63,449,194.64元(包含2022年前三季度已计提的减值准备80,800,246.06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应收账款,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未纳入单项计提损失模型范围的应收账款,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调整后进行减值测试。
本报告期公司对应收款项拟计提坏账准备193,645.49万元。
(二)其他应收款,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账龄进行减值测试。
本报告期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拟计提坏账准备10,271.63万元。
(三)存货减值准备,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7,676.97万元。
(四)商誉减值准备,公司分别以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整体作为单个资产组,与收购日形成商誉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其构成未发生变化。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孰高确认。
年末包含的四家子公司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年末本集团基于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资产组账面金额低于评估报告商誉的资产组价值。
本年度,本集团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假设如下:
2022年公司拟对该商誉计提12,365.42万元商誉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公司拟对该固定资产计提391.33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公司拟对该无形资产计提1,009.29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预计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既定的资产减值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企业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21证券简称:金一文化公告编号:2023-04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修订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