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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4 16:10:24 浏览:

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创新登记模式,全面实施“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市、区县(市)税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禁止违法压低或者抬高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应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逐步降低。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应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十二条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

第二十三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共享,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禁止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停产、停业、停水、停电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明执法水平。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编制年度常规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和方式等。同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非因特殊紧急情况,下级机关不得就同类事项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确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定程序,监管方式应当与监管事项特点相适应,监管强度应当与存在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举报属实的,有损害、侵害、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行为或产品,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会商会诉前调解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权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园区管委会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推动检察联络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哄抢财物、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鼓励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就近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需求。

第二十九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和监测点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依托由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设立的长沙市经理进修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定期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政府各项政策、模拟事项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及时宣传涉企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改革成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或企业服务日、区县(市)长和管委会主任接待日等制度,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开通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居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大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加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完善裁员规定。

第三十一条严格贯彻执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相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12345市民热线开通营商环境投诉受理通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交办、处置、反馈机制。网信部门应及时监测交办涉及营商环境的网民投诉、意见、建议和网络舆情,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与党风政风执纪问责、干部监督选人用人激励奖惩联动工作机制,将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信息共享,加大有关案件的监督、查办和通报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点岗位人员,特别是具体执行层面直接与市场主体接触的“最后一米”人员,为企业和企业家守法经营担当负责、壮胆撑腰。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

(三)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资企业设置行业准入歧视条件的;

(四)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五)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或者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或者约定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时,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或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七)“索、拿、卡、要”的;

(八)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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