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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4 16:10:2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12-30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革优化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草拟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疑难和共性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在政策宣传解读、基层政务服务、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最后一公里”。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三条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督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受评价,同时牵头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及指标体系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推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先进地区,组织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习和优化提升;提升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地的先进经验举措。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七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精简企业开办审批材料、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零收费”。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长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明确经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予以认定。

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完善容错机制,压缩注销登记和公告时间。税务部门优化企业清税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

第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

第九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规限制或者排斥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坚决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数据应用,加快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探索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一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资人予以补偿。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许可、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整治,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以及没有其他法律、经济纠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标准化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评审、审查、核验等技术性服务,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服务机构,禁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向参加对象收取费用;

(三)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四)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阻碍其退会;

(五)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或提高会费标准;

(六)以加强行业自律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其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向“信用长沙”全量推送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守信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依据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复结果。

第十五条积极稳步推进“一圈两场三道”(15分钟生活圈,停车场、农贸市场,人行道、自行车道、历史文化步道)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和居留审批服务、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市场开放度;完善教育、医疗、养老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优环境,重生态,提高空气、水体、土壤质量和森林覆盖率;不断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构建立体互联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定的环节、材料不得增设,依法依规探索实施免费帮代办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及时改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主线,强化“三集中三到位”和“综合窗”改革,推动按个人和法人事项“任意窗口无差别受理”,推广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报装等综合窗设置,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推行预约、轮休等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实体场所增设24小时自助服务,实现政务服务7×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

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模式,实现政务服务、民生服务触角全面延伸至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努力推进“就近办”。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办)理。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数据联通和资源共享,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自建业务系统实现与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并严格贯彻执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进一步通过科技赋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全市各级各部门移动端所有对外服务逐步关停,实现向“我的长沙”移动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做到互联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在政务服务中的全覆盖。

行政机关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要求服务对象使用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或系统,需要服务对象配套终端设备并增加其负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终端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采购终端设备。

第十八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对一定区域内节能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评估、质地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保方案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论证、地下文物评审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条件的,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相关文件精神,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优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设置,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用户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办理。市场主体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办理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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