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科学研究与创新
结合国际发展前沿,根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支持多学科交叉融合,在影响我省健康水平的重大疾病防治、毒品戒治、高原皮肤病、老年医学、跨境公共卫生问题、生态文明建设与健康等领域开拓创新。
完善医学研究科研基地布局,聚焦解决主要健康问题,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加强复合型创新团队建设。加强跨机构、跨部门、跨学科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体系,力争1—2所省级高水平医院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者协同创新网络。
加快科研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分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等建设。
九、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政府责任,把制定实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健康云南建设任务要求。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级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州、市,明确省级高水平医院和区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布局,并纳入所在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州、市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及时衔接州、市有关部门。
(二)加强部门协同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协同,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并落实基本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根据需要按程序适时调整规划;医疗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制度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
(三)加强投入保障
建立稳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财政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业务经费等根据人员标准、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纳入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财政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长效投入机制,并纳入政府经常性预算安排。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责任,落实对中医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全面加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保障。探索通过机构运营补贴、家庭托育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加强财政对托育服务的发展支持。
(四)动员社会参与
结合推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制度,强化和明晰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权责,村(居)委会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学校按照规定设置保健科(卫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落实入学新生体检和师生重点疾病筛查等工作。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工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城乡社区联动机制,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健全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健全社会健康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五)加强监测评估
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资源配置效率监测评价机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动态评价,按期开展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