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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11/3 4:10:48 浏览:5305

可能使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策:

在设计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时,考虑到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发行人确定了适当的票面利率水平。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可能的利率风险。

(二)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国家政策法规或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不能带来预期的回报,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对本期债券的到期按时兑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良好的资产流动性和强大的融资能力为本息兑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确保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降低本期债券的兑付风险。

此外,发行人将积极行使出资人权利,对下属公司采取多种方式促成其履行利润分配的必要程序并获得必要批准,从而使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收回,尽可能降低本期债券的兑付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具体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存在一定的交易流动性风险。

对策: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积极推进本期债券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的申请工作,同时尽力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活跃度。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高,周期性较强;如果宏观经济在未来因波动而出现向下发展的态势,房地产行业出现不景气情况,将增加公司流动性风险,造成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对策:

发行人将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依托其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在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务的同时,将积极推进实施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储备等多业务并举的发展战略。发行人参与的不同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不同、受经济周期影响的方向不同,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政策风险

发行人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目前正因国家的宏观调控而进行深度调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此外,发行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土地整理储备业务受政府整体规划限制,业务发展有可能因为规划或者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从而低于预期水平。

对策:

针对房地产行业,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宏观调控的变化,结合自身品牌美誉度高、信誉良好等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对策、有选择地发展相关业务,尽量减少产业政策对自身业务发展的影响,使发展平稳、可持续。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土地整理储备业务,发行人将加大对政府相关规划的参与力度,提前分析、判断政策可能的调整方向及对自身经营的影响,为业务发展制定合理计划。特别是针对保障性住房业务,发行人将积极响应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着力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场份额,形成新的经营收入与利润增长点。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营风险

发行人是武汉市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运营和发展,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土地整理储备业务,受政府指导限制较多。此外,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未来可能会影响到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存在因成本上升、信贷紧缩、产业政策不利于发展等困难情况造成经营风险加大的可能性。

对策:

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将政府在产业、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扶持转化为公司锁定风险、加快转型、加速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二)管理风险

发行人投资管理的下属企业较多,对发行人整体战略规划实现能力、制度建设及对下属子公司的有效整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发行人本身也面临着战略调整和业务整合,这同样要求发行人具备较高的战略管理能力。如果发行人未能很好地把握住机会完成自身的战略转型或未能实现二级公司的业务调整、整合并发挥协同效应,可能会减弱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将从集团层面完成战略规划、率先完成业务战略调整。同时,公司将统一战略思想、将集团战略作为各二级公司制定发展规划的指引,将业务策略细化到计划制定、经营实施、绩效评价直至结果反馈等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中,推进集团主营业务的齐头并进、发挥二级公司业务集群的协同效应,提升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财务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战略规划,未来将进一步拓宽业务种类、加大项目投资及建设规模。同时,发行人涉及的业务多为投资回收期长、前期资金投入高的类型。这就造成发行人需要加强资金的筹措力度并不断加强对资金的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发行人将面临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和控制财务成本方面的压力。

对策:

发行人与各大银行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融资方面将得到其大力支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模式创新、开展多样化的资金筹措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并进一步调整长短期债务结构;利用土地整理储备业务的相对优势、先发优势,加大业务拓展力度、缩短业务实施周期,提高此项业务对项目资金平衡的贡献力度,使之与对应项目的资金使用相匹配。多种融资方式并举,降低财务风险。

(四)项目建设风险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为保障性住房类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且预期收益有限,如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力成本上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则有可能使项目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项目施工期被延长、项目运营状况偏离预计目标,从而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是武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项目,武汉市在项目的各个方面均给予了大力支持。项目前期已经较好地锁定了土地成本等关键成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通过科学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等手段确保项目投资符合预算。目前,项目正按照计划快速推进、进展顺利。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坚持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项目最终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并按时完工、确保如期交付。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评级结论

鹏元资信对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拟发行的16亿元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鹏元资信基于对发行人的外部运营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基本观点

1、武汉是中部地区核心城市之一,经济实力较强,近年外部发展环境较好,经济增长迅速,发展前景看好;

2、武汉市财政实力较强,近年随着武汉市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经济基础;

3、作为武汉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之一,发行人承担了多项城市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并在项目资本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平衡等方面得到了武汉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4、发行人是武汉市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在国家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的政策背景下,该业务有望取得较快增长;

5、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商品房销售业务盈利能力尚可。

(三)关注

1、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有息负债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债务压力;

2、近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较为严厉,会对发行人商品房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鹏元资信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鹏元资信将于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届时,发行人需向鹏元资信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资信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亦将持续关注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鹏元资信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资信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资信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资信将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发行人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本期债券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期债券发行前必须获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5、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均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的相关执业资格的机构,均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相关服务的执业资格。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无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期债券可以依法发行。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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