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编码:100140
七、发行人律师: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香港路特一号远洋大厦19层B座
负责人:谢斌
联系人:周亚平、易淑华、王斌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香港路特一号远洋大厦19层B座
联系电话:027-59202416、027-59202417、027-59202418
传真:027-59202419
邮政编码:430015
八、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营业场所:汉口建设大道747号
负责人:徐学敏
联系人:王华、曾召敬、康键、许竞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027-82776268
传真:027-82789990
邮政编码:430014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武地产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四、债券期限:6年期。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0.80%—1.80%,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5.20%—6.20%(Shibor基准利率为《2013年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七、发行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3年3月21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3月22日。
十二、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3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期限为2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3月25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并设提前偿还本金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至第6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债券本金的25%。每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保留到人民币分,小于分的金额四舍五入)。最后四年的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二、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分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3年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接受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债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存续期的第3至第6个计息年度末分期偿还本金时,当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于存续期的第3至第6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债券本金的25%。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企业名称: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三)法定代表人:彭浩
(四)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五)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六)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的,在审批后许可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增强城市综合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