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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27 15:17:53 浏览:810

韶府〔2015〕48号

2015年10月29日

为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主动融入珠三角,建设广东发展内需的桥头堡,全面提升韶关的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土地保障

(一)用地指标保障。每年保证省下达给我市年度用地规模和指标优先用于已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投资项目年度用地,具体由市国土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中下达。

林地占用征收额的使用与国土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即在有林地指标的前提下,市政府批准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自动配套该项目所需林地指标,林业部门据此办理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用地价格优惠。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目录》,符合韶关市当地产业规划,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人民币,容积率不低于1.0,年税收贡献度不低于每亩1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挂牌出让时按照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挂牌。仓储用地根据具体项目土地用途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挂牌。

对个别特殊项目的用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研究决策。

(三)用地服务高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主导产业用地报批共同责任制和联审会审制,开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用地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规模、指标,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财政扶持

(四)在乳源瑶族自治县落户的企业法人机构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即税率减按15征收。在乳源瑶族自治县落户的企业法人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9征收。

(五)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含30万)人民币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人民币,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人民币。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六)对落户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投产的企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以下补贴:

1.厂补助: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租金补助: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贷款贴息:对符合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要求的落户企业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对在莞韶园范围内建设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孵化、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项目核定实际总投资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在省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基础上,对在韶关直接出口的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剩余20的保费,由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八)对在我市口岸通关的企业,经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其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九)将总部注册或新设立生产基地在韶关,并承诺在韶纳税年限5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给予扶持。

三、规费优惠

(十)对进入我市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最低标准执行。

(十一)堤围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全额免征;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及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共7类缴交额度较小的行业实行全免征;对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共8类缴交额度较大的行业实行下调征收费率,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分三个档次:专业批发由0.36‰下调至0.3‰,对外贸易由0.504‰下调至0.3‰,其他批发和零售业由0.936‰下调至0.3‰;其余7类行业由0.936‰下调至0.7‰。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含“个转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有民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征缴比例按30计算。

(十三)工业用水。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自办水厂。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用水收费标准参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十四)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新引进的企业在其进驻的第一年,计量校准委托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为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服务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四、基本服务

(十五)人才服务。广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韶关分区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本市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落户。公安部门凭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签发的调动通知予以办理入户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专家本人提出要求的,原则上由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其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子女的就读,在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凭《广东省居住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内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还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安家费补助。可享受一次性20到5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或者每年1万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2.享受聘期工资外津贴。3.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十六)与来韶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异地务工人员,其子女义务教育依法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解决入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或收取借读费。由教育部门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

(十七)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符合韶关市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即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且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不论何地户籍,其随迁子女从2015年起均可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十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论户籍,均可在我市自由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为便利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开展交流合作,市公安局在全市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邀请单位备案登记制度,备案不设门槛,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可办理备案,为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开辟“绿色通道”。

(二十)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和《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符合规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可随迁。并且对企业法人及其员工购房入户实行无面积限制,夫妻投靠无婚龄限制,直系亲属投靠无年龄限制。

五、行政服务

(二十一)联合审批制度。落户韶关市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审批部门实施联合审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社会投资项目由莞韶产业园管委会实施联合审批。联审内容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二十二)一站式服务制。对每个来韶投资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安排专职团队,在项目选址、签约、落户审批、报批报建、办证、办照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并跟踪解决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相关信息。

(二十三)限时办结制度。凡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并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在市区级审批权限内5个工作日内办毕相关手续。

(二十四)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推动项目落地投产,并强化对企业的服务。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十五)政企对话机制。市主要领导与市各重点项目负责人建立定期对话沟通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抓到底”。

(二十六)投诉机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投资者提供全程的个性化服务。

六、园区配套

(二十七)供水。供水设施由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负责。其中: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管道及主管道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的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园区开发主体协同将自来水主管道铺设至园区红线。市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二十八)供电。供电设施由供电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敷设高压供电网。

(二十九)道路。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企业负责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四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包路面养护)。园区开发主体按照规划负责与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道口位置和道口开设宽度。对企业开设到园区内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产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十)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由服务提供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红线边。燃气服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燃气发展规划,负责敷设燃气主干管网到园区。企业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交燃气配套工程建设费。

(三十一)环保。园区开发主体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公共环保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十二)治安。公安机关进驻园区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确保园区社会治安稳定。

七、鼓励中介招商

(三十三)鼓励各类商会、协会、企业和社会个人推荐项目到园区落户,对介绍并促成项目落户园区的引荐者,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其引进项目的规模、效益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八、约束机制

(三十四)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三十五)自供地之日起,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其他

(三十六)来韶关投资建设的生产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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