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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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23-3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含义
公司、发行人、时空科技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照明技术有
新时空有限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灵科智慧 指 北京灵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时空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时空科技全资子公
时空传播 指
司
时空交通 指 北京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系时空科技全资子公司
沈阳新时空 指 沈阳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系时空科技全资孙公司
河北新时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睿泊停车设
河北新时空 指
备有限公司,系时空科技控股孙公司
新疆智城 &en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