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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3 6:43:13 浏览:829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境保护职能机构:

近期,省环保厅通报我市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企业数为零,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3〕3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管理,特提如下要求。

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省通报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并建档管理。

二是做好企业备案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3〕325号)要求,12月15日前,本辖区相关企业须完成备案工作。

三是做好依法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依法加强相关企业的监管,对不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

联系人:刘玉斌,电话:84338618,信箱:sqsdqb@163。com。

附件:1、《关于2016年度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情况的通报》(苏环办〔2016〕288号);

2、《关于做好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3〕325号)。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2016〕288号

关于2016年度含氢氯氟烃销售

和使用备案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3〕325号)的规定,我厅对2家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企业、65家HCFCs使用企业提交的2016年度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备案(详见附件),备案企业数量同比增加10倍。13个设区市中,常州、苏州、无锡、南通市的备案企业数量较多,分别占全省总数的37.2、19.4、16.5、9.0;但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的备案企业数量较少,均为零。各地环保局要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管,适时检查其HCFCs销售和使用情况。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市环保局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内的HCFCs销售和使用企业,督促他们依法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氯氟烃、含氢硅油与羟基硅油、消防验收备案、广电总局 备案、电视剧备案公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消防备案、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房管局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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