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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12/27 21:58:40 浏览:691

2016年11月1日起,苏州市区所有销售型、非单一业主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物业服务方案以及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上述规定出自该市住建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意见》施行期为2年。

此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要求市区(吴江区除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进入市住建局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一个创新举措是,将定向或协议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方式也纳入到平台上,实施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平台下甲乙双方可能会存在的故意抬高或恶意压低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苏州此前经过试点,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招投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拒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都拒签的,履约保证金减半退还,该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备案信息还可供全体业主查阅。

摘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16.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参考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部、住房建设部、住房建设部注册中心、住房建设部公示公告、住房建设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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