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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7/16 23:19:08 浏览:395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

1、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已建开工的在建项目所涉及的环评审批及项目环保验收情况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批准文件,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环境保护相关资质证书等,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文件,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海南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广西科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等对发行人废水、废气等排污情况的检测报告,查询环保监管部门网站,实地查看发行人排污设施等。

2、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质监、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不动产、海关、外汇等的执行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职工名册、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缴纳凭证、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实地走访了相关主管部门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保、质监、工商、安全、海关、外汇、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

审查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查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批复文件及验资报告以及中汇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已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析了与发行人所从事主营业务的有关的产业政策,并通过《募集书说明书》和公司的说明了解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针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

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问题,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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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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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22年3月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中汇所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190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度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5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1

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21,686.00万元和50,000.00万元分别投入桂林储能项目和武汉储能项目,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和设备购置;(2)桂林储能项目和武汉储能项目厂房单位造价存在较大差异,武汉储能项目拟分别投资8,500.42万元和2,213.26万元用于建造地下车库和宿舍、食堂装修;(3)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拓展电化学储能相关业务,自2022年1月起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订单,存在未来向客户提供储能EPC工程总包服务的情况,发行人储能系列产品的市场拓展和客户储备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产品形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具体技术路线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是否匹配,项目选址考虑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储能项目规划,并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2)武汉储能项目与首发配电设备项目选择同一主体实施的原因,是否共用项目用地、厂房等自产的情形,因土地场平工程验收导致的延期建设风险是否已消除;……(4)武汉储能项目投资大额资金建造地下车库和宿舍、食堂装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形成的相关建筑物是否均用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在两个已取得项目土地或房屋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大额建筑工程费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情形,是否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4)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产品形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具体技术路线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是否匹配,项目选址考虑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储能项目规划,并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产品形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具体技术路线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是否匹配,项目选址考虑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储能项目规划,并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

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产品形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1)产品形态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负责人,公司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规划的储能系列产品主要为中高压直挂储能系统、低压储能系统,以及储能系统关键部件储能变流器(PCS)、能源管理系统(EMS)、电池管理系统(BM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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