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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7/16 23:19:08 浏览:3953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截至2021年9月30日,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4、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股权方面的风险,上述风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查验,包括: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三会文件、资质证书;就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其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4、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就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查询,并取得前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审查发行人关联法人的工商信息,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法人工商登记情况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取得发行人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的确认;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查阅《审计报告》和《募集说明书》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取得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工商资料及其他注销相关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相关网站;核查募投项目备案文件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上述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并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对出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行为有利于对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上述承诺函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主要财产,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了查验:

1、收集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查验了相关权证的原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取得各房产、土地相应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查验了发行人在建房屋相关的规划及施工等许可证,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租赁合同以及租赁的审批备案文件,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2、取得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查阅批准文件、技术许可使用协议或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站查询了权属状态、权利变更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版权局开具商标注册证明、查询专利法律状态及查询软件著作权情况等,就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的说明,并查验了《募集说明书》;

3、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场所,取得发行人提供的主要机器设备清单,查验了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况,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被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以及租赁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发行人系以购买、自行申请等方式取得生产经营设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并通过技术许可享有技术使用权。发行人以该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该等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进行了查验,包括: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及履行的重大合同,并抽查重大合同发生的真实性,包括相关合同的发票以及收发货凭证,对报告期各期末重要应收应付进行函证,查阅《审计报告》及2021年三季度报,对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进行查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债进行查询;就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取得发行人的说明;取得经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确认的询证函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律师工作报告》部分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披露的发行人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律师工作报告》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2、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减资行为发生,发生的增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目前没有计划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形存在。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查询了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历次《公司章程》、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修订符合《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进行了查验,包括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审阅《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兼职情况以及对外投资事项取得其个人出具的《调查表》;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及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登录企查查(www。qcc。com)等公开网站进行核查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所禁止任职的情形。

3、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5、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审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批文、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财政补贴批文,查阅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三季度报、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取得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明,查阅税务主管机关报告期内出具的处罚文件及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专项证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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