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上海SEO > 正文

金盘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7/16 23:19:08 浏览:3950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节能审查。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大气污染防治、排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环保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绿色产业园-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江夏审[2021]24号),武汉储能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同意武汉金盘智能按照《武汉金盘智能科技绿色产业园-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夏行审(环评)[2019]32号),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武汉金盘智能报送的《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满足报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同意该项目按照上述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进行项目的建设。

根据《关于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新增项目免于办理环评的申请》并经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桂林储能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制造工艺主要为自动化装配集成工艺,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涂料和胶粘剂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保相关事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根据《武汉金盘智能科技绿色产业园-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新增项目免于办理环评的申请》以及公司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同时,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力、水、天然气,均未以煤炭作为原料或燃料,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事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排污管理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本次募投项目中,武汉储能数字化工厂项目、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桂林储能数字化工厂项目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列的建设项目,因此武汉金盘智能、桂林君泰福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未实际发生排污行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武汉储能数字化工厂项目、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均以武汉金盘智能为实施主体、尚未建设完工,武汉金盘智能尚未生产经营,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武汉金盘智能已出具承诺,其将于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桂林储能数字化工厂项目实施主体桂林君泰福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450300561555030Q001W),有效期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桂林君泰福已出具承诺,桂林储能数字化工厂项目完工后,如需对排污许可或备案事项进行更新的,将于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或重新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排污管理相关事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排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保主管部门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百度(https://www。baidu。com)、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公开系统进行检索,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查验及结论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查验:

1、查询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或国家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3、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节能审查、环保、大气污染防治、排污管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承诺;

4、获取了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登录发行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百度(https://www。baidu。com)、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公开网站进行检索;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符合环保、大气污染防治、排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8.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认购意向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身份是否参与认购

1海南元宇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视情况参与

2ForebrightSmartConnectionTechnologyLimited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参与

3JINPANINTERNATIONALLIMITED持股5以上的股东视情况参与

4敬天(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的股东视情况参与

5李志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视情况参与

6KAIYUSONG(宋开宇)副董事长视情况参与

7靖宇梁董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视情况参与

8李辉董事,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9赵纯祥独立董事不参与

10高赐威独立董事不参与

11杨青监事会主席视情况参与

12林瑜监事视情况参与

13柳美莲职工监事视情况参与

14陈伟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15吴清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16邸双奎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17黄道军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18杨霞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视情况参与

19彭丽芳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20秦少华副总经理视情况参与

21万金梅财务总监视情况参与

(二)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意向及减持之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远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元宇投资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其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本人/本企业确认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最新上海SEO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