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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16/9/26 3:56:36 浏览:825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我市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到8-10家,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

“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

“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九)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

(十)提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设立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军地对接合作,培育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工业设计业集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规模。提升工业设计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设立“深圳青年设计才俊红树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奖励。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引进国际顶尖设计机构,打造国际一流工业设计展会。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

(十二)加快培育引进企业紧缺人才。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十三)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鼓励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深圳标准。发挥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作用,全面支持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研究建立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体系和标识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率先在食品、家具、服装、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开展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试点,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服务机构。

(十五)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支持筹建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会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培育引进一批高端专业品牌会展,建立与国内重点展会相互参展机制。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七)鼓励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扶持力度,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给予配套。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若干“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实现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互利共赢。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和我市考核的给予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海外工程业务。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

“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市场。推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咨询服务机构、“走出去”联盟等机构发展,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环境、税收等综合信息服务。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预警协调机制。支持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五、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十九)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先期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对产业区块控制线探索实施闭环管理,严格控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企业有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二十)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改进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企业未申请续租、出让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评估价补偿。经市政府审定后,产业用地租赁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确保持续供应能力。

(二十一)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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