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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26 15:11:19 浏览:88

来源时间为:2023-10-24

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诉讼监督一体履职追赃挽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合同诈骗案件,要坚持一体履职,厘清刑民界限,准确认定以经营为名对大量民营小微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办案中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等职能,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踪督促有效。同时,着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民营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等人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金某等人将A公司的网络中心、话务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拆分成立29家关联公司,升级为A集团统一运营。通过A集团以“快招”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加盟费,在此过程中形成以金某为首要分子,各层级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金某等人在A集团不具备运营能力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营或与王某某成立东某公司等合作,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方式对外招商加盟。招商过程中,A集团通过虚构20余个奶茶品牌影响力、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民营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签约,骗取加盟费。为掩盖诈骗真相,A集团对加盟商的正当运营需求敷衍了事,导致大量加盟商经营失败,在产生加盟纠纷民事诉讼后,又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逃避退款义务。至案发,A集团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4.4亿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营小微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22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名被告人陆续提起公诉。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刘某某、王某某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对重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监督立案。2021年3月15日,某加盟商就东某公司诈骗奶茶品牌加盟费一案向松江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松江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民事裁判查询发现有众多加盟商存在类似情况,经审查认为,虽然从个案角度看,形式上表现为加盟合同纠纷,但大量同类纠纷反映出东某公司存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恶意违约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松江区检察院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与东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A集团一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二)持续引导侦查,发挥检察一体作用,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证据材料繁杂,且在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松江区检察院报请市分院共同研究论证焦点问题,逐一厘清法律关系,同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是查明犯罪手法,引导公安机关从海量电子数据中提取A集团“傍名牌”招商的网页快照、虚假授权书以及各品牌加盟合同中梳理查证出加盟环节均存在虚构运营团队、推广服务等“套路”。二是查明履约意愿和能力,引导公安机关梳理人员结构,查实A集团系由同一班人马不断更换公司、品牌、地点经营,完成招商后即消极应对,通过与知名品牌加盟流程进行对比,证明A集团开展加盟的虚假性。三是明确取证方法,针对被害人数多、分布广、取证难的问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采用被害人自述、调取民事判决书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保护被害人权益,多维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松江区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协同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案资金去向。一是加大追赃力度,引导公安机关冻结A集团涉案资金4000万余元、查封房产10套,督促被告人在检察环节主动退赃近200万元。二是拓宽挽损渠道。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明星为涉案品牌代言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松江区检察院向该明星所在经纪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建议。经纪公司遂主动退还代言费,该明星通过微博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作出停止代言的声明。

【典型意义】

(一)加强检察履职,确保全面、及时发挥监督作用。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行为迷惑性强。对于刑民交织案件,检察机关注意准确把握犯罪构成,通过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性问题加强审查,注重实质判断,厘清案件定性,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适时介入侦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将证明思路转化为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不断夯实事实及证据认定基础。持续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成功追捕追诉20余人。

(二)加强一体履职,确保定性准确、指控有力。在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办理中坚持三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三级院共同审查、接力研商,全面论证犯罪指控思路,认定A集团故意夸大运营能力、虚构品牌信息等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其抽逃转移资金、恶意逃避民事诉讼执行等行为充分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确保精准指控,还查明该团伙以金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一般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清晰,横向分工明确,共享非法获利,可以认定系犯罪集团。最终,金某等七名主犯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三)加强能动履职,确保追赃及时、挽损全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努力为加盟被害民营小微企业挽回损失。办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收集固定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多措并举,对不当代言的行为予以规制,督促退还代言费用,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二

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企业内部腐败抗诉改判金融风险防范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提出抗诉,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案件得到依法改判,有力惩治了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以点及面促进行业治理,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万余元。此外,段某还与庆城县某金融机构下设营业所负责人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等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造成该金融机构资金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时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检察办案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8月,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准确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非法手段大量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高额利息,以及购房、购买豪车等消费,肆意挥霍挪用的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对段某从轻判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薛某作为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然接收段某的虚假资金调拨,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出借给段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时,二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用单位资金归还私人借款,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人在主观上有用单位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协作,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薛某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无罪确有错误。

(二)上下联动接续发力,纠正错误判决。庆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为了确保抗诉理由获得二审法院采纳,针对一审法检的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沟通,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内部与案件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运行模式,补充提取了金融机构内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指引,并通过支持抗诉意见书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更加全面充分阐明抗诉理由,抗诉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三)依法全面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职能,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依法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监管力度,系统防范风险。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市银保监局专门组织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并与银行业协会组成宣讲团,对全市21家银行单位和38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提升银行业廉洁及合规经营能力。

检察机关集中送达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精准认定其主观故意,准确界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汇聚刑事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刑事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发力、合力监督。上级院不仅对抗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分析研究个案抗诉问题,对下级院抗诉理由不够全面和精准的,通过完善抗诉意见书及当庭发表抗诉意见,确保抗诉工作质效。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并以点及面推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面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公司、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飞行监管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全流程检察主导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合规考察,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密切协作配合,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通过发挥企业合规“组合拳”作用,促使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再犯罪,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乌洽会招商引资落户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其塑料编织袋年生产力约为1亿条,制造的各类包装袋销往全疆各地并出口中亚国家。

2021年,A公司、姚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H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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