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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问一答”

发布日期:2024/11/13 9:20:07 浏览:

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

3.加快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北京、上海等地同步建立线上办理平台,实现线上查询、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缴费、核发电子证照,聚焦高频登记事项,逐步实现“全程网办”。

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p?model_id=3),可在线投诉并实时查看投诉处理进度和答复。

十四、公众可以申请查询并获取地籍图吗?需要多长时间?多少费用?

答:可以依法免费申请查询并获取地籍图,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或者线上申请查询。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2.《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3.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不动产登记地籍图更新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本市提供更新地籍图服务标准的通告》,明确交付更新地籍图1个工作日,并在官网公开。(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规定涉及不动产查询、复制的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

十五、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是否关联?如何关联?有没有统一的单元代码标准?

答:1.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在同一个数据库进行关联。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十六、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其他部门系统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够互通共享?

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建立了业务协同机制,结合《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建立了“绿色通道”,分类分层级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包括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身份核验类信息,交易、缴税等业务联办类信息以及户籍、司法判决、婚姻登记、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核验类信息。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5.《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6.《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制定相关标准,确定数据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通网络端口,联通不动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以抵押权人身份,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要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查询、获取和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逐步推动不动产单元号的使用,在抵押合同中增设不动产单元号栏目,便于实现相关系统的有效关联。”

十七、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有什么限制性政策吗?

答:我国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购买或租赁厂房等不动产,依法从事工业、商业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期限、位置、建筑高度等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国内外公司均可依法购买或者租赁。

十八、企业可以购买(租赁)农村土地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吗?

答:企业可以依法获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开展相关的农业建设。

十九、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在厂房的位置、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期限、建筑物类型等多个方面,都能够享受无差别待遇,适用同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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