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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6/3 15:05:09 浏览:110

来源时间为:2022-06-02

原创南小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深度应用,数字经济日益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去年,南京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目标任务,数字经济作为南京经济发展的新特色新亮点,成为了南京典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典范城市的创建注入了强劲动能。

近年来

南京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紧扣南京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坚持把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作为一项持续性、连续性的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本次又将“推动数字经济依法健康发展”列为《服务保障典范城市建设若干举措》的重要内容,在以往的基础上升级创新,以更扎实有力的举措全面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积极服务保障南京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贯彻“最严格保护”

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

数字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南京法院始终秉持最严格保护理念,全面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共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843件,广泛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领域,为南京数字软件产业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率先探索“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机制,获评“江苏省法治建设创新奖”,作为“南京模式”向全国法院推广。审理的华为“通讯标准必要专利案”,强化了对4G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促进了民族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审理的抄袭、发布网络小说侵犯著作权系列案,最高赔偿金额2700多万,有力保护了数字文化经济发展。规范网络平台健康发展

培育数字经济生态

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主要产业组织形态。南京法院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网络平台的规范、导向和保护功能,依法审理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电子商务等网上新型商业形态的案件,维护诚信公平的数字经济交易秩序,培育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审理的淘宝平台“反向行为保全案”、微信平台“诱导案”、华为应用平台“游戏热更新案”等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

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筑牢数字经济安全屏障

南京法院坚决打击惩治数字经济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网络犯罪,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安全。审理的破解原创芯片、商业仿造芯片侵犯著作权罪案,彰显了南京法院在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重点行业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

聚力智慧法院建设

提升数字经济诉服水平

南京法院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以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抓手,建立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线上诉讼服务。通过“宁审通”线上庭审平台、开发电子证据区块链存验证系统、推广电子集中送达模式,实现了网上智慧立案、网上远程庭审、网上联系法官、网上电子证据保全等功能,把整个诉讼流程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从“纸上”移到了“云上”。

强化审判职能延伸

参与数字经济综合治理

结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助推数字经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针对发现某交易咨询公司匹配关联目标人群并发送营销信息的问题,江北新区法院发出加强行业监管司法建议书,有力维护了个人信息安全。此外,两级还通过发布南京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圆桌访谈、送法进数字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大涉数字经济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卢森堡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以4G通信网络标准必要专利(欧洲专利)在英国法院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英国法院裁判确认华为公司手机产品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授权费率,包括中国。华为公司认为,中国专利及许可费率应当由中国法院进行裁判和管辖,且康文森公司的要求违反了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许可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故华为公司于2018年1月在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此后,康文森公司又在德国就德国专利提起诉讼。

南京中院率先做出判决,早于英国法院确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在后德国法院所确定的许可费率是南京中院确定费率的18.3倍。该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法院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

最终,南京中院的率先判决及最高法院的二审“禁诉令”,促成卢森堡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2020年12月达成全球和解,两者在全球的各项纠纷均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信息通信技术是数字经济效力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核心推动力,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又是数字经济“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标准必要专利是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某专利被认定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则相关产业的所有实体企业均需要支付相应专利使用费。近年来,某些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特别是非专利实施主体(以专利运营为主的经营主体,简称NPE)怠于在中国以诉讼形式行使其专利权,而采用请求国外法庭裁判全球费率的方式,有意规避中国司法机关对国内行为人实施中国专利侵权的司法审查。本案系国内首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明确了国内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司法管辖主权有重要宣誓意义。

本案的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全球和解打下良好基础,有力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民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精准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案例二

破解原创芯片并生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雨花台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南京沁恒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沁恒公司)是雨花台区一家高新技术型企业,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CH340芯片于2011年上市,被广泛用于工业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电脑周边产品,是公司的一款拳头产品。2016年,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国芯公司)销售人员陶某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予同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务的总经理许某,许某在未获得沁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再将成品以国芯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国芯公司销售侵犯沁恒公司著作权的GC9034芯片共计83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3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国芯公司单位所有。

雨花台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国芯公司、被告人许某、被告人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及复制发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国芯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数字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芯片凝结了数字技术创新软硬件核心技术。南京作为首座中国软件名城,始终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新赛道,在数字经济发展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被害单位是南京雨花软件谷的集成电路民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定影响力,其倾注多年投入研发、市场经营打造的芯片,广泛应用于物联网领域,在市场上可以与同类的台湾芯片、美国芯片一争高低,对企业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展现了南京法院对数字经济“核芯”技术、关键产业加大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力度。

案例三

“微信”平台诱导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微信”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内容资讯、交易支付等综合性互联网服务,至2020年6月,合并月活跃账户数量已达12.06亿。被告考拉公司通过运营www.xiao1iebian.com网站以及“小裂变”微信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并销售的“公众号裂变”“小程序裂变”等产品,均系诱导工具,其实施的前述行为违背了用户真实意愿,在相应诱导利益驱使下,者将相关信息多次、反复推送给与该信息不相关的其他用户,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对微信平台的使用体验。且前述诱导行为还会不正当地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扰乱了微信平台建立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了微信平台的竞争优势,进而削弱微信平台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考拉公司通过诱导方式影响微信平台用户及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并针对微信平台运营规范所实施的干扰、对抗,以及其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考拉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主要产业组织形态,向下带动核心软硬科技发展,向上驱动产业数字化提效,成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力量。同时,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深刻影响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涉平台经济的司法裁判中,南京法院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强化裁判规则对数字经济治理生态的引领作用。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不仅对微信平台运营的竞争利益予以维护,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更维护了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让数字文明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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