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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南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日期:2023/6/1 9:36:45 浏览:41

来源时间为:2023-05-16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南司规字〔2021〕2号,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试行1年。2022年5月10日,我局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延续实施穗南司规字〔2021〕2号文件的通知》,对原《实施意见》延续实施1年,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

原《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在提高我区政务服务效能,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减轻企业、群众证明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政策文件的延续性,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按程序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市南沙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修订)》(穗南司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

一是相关概念,规定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

二是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原则,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谁索要,谁推行”的原则;

三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

四是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

五是对层级权限的规定,省、市下放或委托本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事项,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一般由上级行政机关统筹确定,对在国家、省、市垂直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的行政事项,按照平台上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是明确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或强化服务要求;

七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停止或暂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八是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事流程,规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的更新要求;

九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诉求响应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应同步开通政策解读、申诉回应等行政救济渠道;

十是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和退出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十一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防范措施,规定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机制和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十二是加强信息核查,规定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十三是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的监管措施,规定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多种方式监管;

十四是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处理要求,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等;

十五是加强证明事项信息共享,规定行政机关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等平台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定期收集信息共享需求,为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十六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和信息公示制度,规定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和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是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核检查的规定,将行政机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情况作为法治南沙考核的重要评价因素;

十八是规则适用,规定国家、省、市对行政机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其他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是文件施行期限,文件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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