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广州SEO > 正文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日期:2021/9/14 0:59:54 浏览:722

来源时间为:2020-12-24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功能定位,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

第八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鼓励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考核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每年10月15日为“广州营商环境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宣传、对话、招商、表彰、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本市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简化开办企业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动各部门通过平台同步联办开办企业涉及业务。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开办企业涉及业务,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大厅专窗或者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标准和条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平台服务接口、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制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允许多个企业按规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推广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企业登记和备案,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且无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对符合进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的中介服务信息相关联。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中小微企业服务站、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服务机构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和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资金,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广州SEO
  • 五个维度描画广州科创力“图谱”03-28

    来源时间为:2024-03-283月27日,《广州城市创新指数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战略院”)、广州生产……

  • 楼市新动向丨广州拟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首批申请不限03-28

    来源时间为:2024-03-26近日,广州市也公开征求《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的修订意见。到:到微信朋友圈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 广州拟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03-27

    来源时间为:2024-03-213月19日,《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